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对上诉人的证据不采信没有合法依据。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无权审批《锦州信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用废渣年产20万立方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项目》,应由辽宁省环保厅审批。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去做,审批上述项目时没有进行公开,也没有考虑到周围居民的居住情况,该项目污染严重,锦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批、验收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侵犯周围居民的合法权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没有纠正锦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违法行为,其《行政答复意见书》不合法。
被上诉人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辩称,我局于2010年8...(本文书还有1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