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李**与被告马**、索**、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樊**,被告马**,被告索**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孙**,被告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索**、段**赔偿原告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营养费1800、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3200元、施救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令被告马**、索**、段**赔偿原告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6780元、住院伙食补助...(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