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劳**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4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10503964号”黑卡”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劳**于2012年2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13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苹果酒、烧酒、鸡尾酒、烈酒(饮料)、白**、含水果酒精饮料、米*、清酒、料酒。
第9806943号”黑卡”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白银嘉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日为2012年7月6日,核准注册日为2012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该商标于2013年9月依法转让至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黑卡公司)名下。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
2014年6月9日,广州黑卡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