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宁*、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雪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辛*,被告宁*、李*及其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诉称,原告与二被告同属一村民小组成员。2007年7月12日,通过口头协议,原告与二被告将位于本村屋背田各自承包的责任田进行互换,互换面积约为43平方米。2008年为了方便排水,原告与二被告又协商一致,由原告出资100元,二被告砌石埋管,在原告、二被告互换承包土地的分界线上用石头水泥砌起并埋下25公分塑料管作为双方排水和双方用地的界线。2014年农历12月,二被告突然...(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