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李**、黄**伙同李*1、李*2(二人另案处理)驾车去到岑某2市岑城镇探花飞龙车行对面”广客隆”饭店门前处,后李**与在场的吴*、黄*因客车抢客的事情发生强烈争吵,黄*先推打了李**,随后李**、黄**、李**、李*1、李*2与黄*、吴*等人拿起饭店门口的凳子、桌子进行打架,致黄*轻伤二级、吴*、李*1轻微伤以及李**等人受伤,之后李**打电话报警。
另查明,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李**、黄**在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2日,被告人李**、李**、黄**与被害人黄*、吴*等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黄*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于201...(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