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驾驶车辆照片;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吴*的证言;被告人刘*全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本文书还有3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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