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夏**、第三人武汉市家爱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爱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被告夏**于2017年3月15日提起反诉。2017年3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余**申请追加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日,本院依法通知华生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肖*,被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第三人家爱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华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2017年5月8日余**请求本院对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北区**栋**单元**层**号房屋依法查封。2017年5月9日,本院裁定查封该房屋。2017年11月7日,原告(反诉被告)余**变更其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第三人家爱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华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本院给予其调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但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夏**履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义务,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本文书还有5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