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按照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2010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款时承诺于2012年底还款。自2013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李**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缺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原件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