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祥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张*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9日,本院因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作出的罗**被合同诈骗案立案决定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本案因岳池县公安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撤案处理,故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蒋**的全部诉请;蒋**向祥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购房余款19499230元。庭审中,祥成公司变更上诉请求,认为本案涉嫌刑事诈骗,祥成公司与蒋**之间实际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后供双方共同使用。蒋**支付的所谓购房款2000万元,全部来自于祥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罗**和祥成公司,所以本案蒋**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至法院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祥成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祥成公司诉称的2000万元的购房款的来源已...(本文书还有5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