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桑卓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格桑卓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款5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被告之间的公司转让《协议书》,以(2016)藏01民初****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7年2月13日以(2016)藏民终43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至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书》被确定为有效。虽该结果完全与原告的期望相反,但由于原告的救济途径基本穷尽,故现承...(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