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张晖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山公司)、第三人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晖租赁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岳麓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单**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晖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2月1日止所欠租金681008.9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洗油费、缺螺杆螺帽赔偿费共计12245.3元;4、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截止至2015年8月11日违约金暂计36666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租...(本文书还有3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