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欢喜扣圣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喜扣公司)与被告上林天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被告天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欢喜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反诉原告)天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欢喜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天赐公司支付欢喜扣公司活动策划费用5万元。诉讼过程中,欢喜扣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天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欢喜扣公司合作分成共计74276.4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天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中国·上林2016葵花文化旅游节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办上林葵花节,天赐公司先向其支付5万元策划费用,活动结束后,天赐公司将门票收入扣掉活动总费用后给其70%的比例分成。2017年4月1...(本文书还有3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