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以及受害人施东风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1、事故车辆沪d******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2、受害人施东风自2013年5月起即居住于本市奉贤区联业路**弄xxx号**室房屋内;3、受害人施东风父亲施良建已逝,原告张**为其母亲,席**为其妻,施东风共生育原告施*、施*、席**三名子女;4、原告张**共生育含受害人施东风在内两名子女;5事发后,被告张**支付原告现金5万元;6、被告张**与雅米鼎公司系车辆挂靠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蒙城县楚村镇七里村民委员...(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