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俞*、俞*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俞*、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俞*、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6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第一原告丈夫、第二、第三原告父亲俞*某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了《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一份,并向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6日至2047年3月26日,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60000元。2017年5月1日,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去玉门返回途中,车辆行使护栏相撞致本人及车内乘坐的李*红死亡,2017年6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嘉公交认字【2017...(本文书还有2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