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黄**、巫**、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巫**、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巫**、黄**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2016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被告黄**借到原告人民币7万元整,黄**向原告立写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12个月,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月利率3%,每月14日前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月利息给原告。现该笔借款已到期,黄**未按时偿还本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开始拖欠利息。黄**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本息。因黄**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家庭经营,所以本案债务属于被告黄**、巫**、黄**的家庭共同...(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