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苟小平、酒泉市润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苟小平、酒泉市润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收购义务、支付种子款12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亲本款7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6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苟小平给付70000元购买苟小平363食葵杂交亲本种子35公斤,原告种植后发现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食葵陆续开花后即出现高中矮三种情况,长势参差不齐,在授粉时出现了百分之十以上的散粉株。原告向被告反映后,被告前往现场查勘并要求原告进行清杂处理。原告清杂处理后,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两份协议,被告苟小平在一份协议中载明原告为其代繁的食葵预计产量为8-12吨,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代繁上述食葵...(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