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裴**、裴**、裴**与被告张**、赵**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裴**、裴**及和原告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裴**、裴**、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以下费用:死亡赔偿金149140元(7457元/年×20年)、丧葬费29774.50元(59549元/年÷2)、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1354.31元(114.69元/天×33天×3人),尸体存放费用2478元,以上合计192746元,其中被告张**承担60%,即115647.60元,被告赵**承担10%,即19274.6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134922.2元;2、判令被告赔付各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184922.2元,扣减已支付的47000元(含已向法院预交27000元),剩余137922.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下午四时许,被告...(本文书还有4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