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本金90000元及利息36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高**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被告高**借到原告现金90000元整,承诺在2015年5月10日前还款20000元,在2015年8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还款2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元。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违约按每次还款额的4%计算利息。同时,被告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此后被告人高**电话停用,原告无法联系被告高**,也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于*原告多次找扭保人被告刘**,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