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夏*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由审判员张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庆、人民陪审员周*西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夏*于2007年7月19日向我借到人民币250,000元,该借款系我以自有房(即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南国明珠一期一组**栋**单元**室)向农业银行武汉荣华支行抵押所得。双方约定,夏*向我还款付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银行部分,由夏*每月向银行还款1,806元(按照我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金额,由夏*每月将款存入我还银行贷款的存折中,存折由夏*保管);第二、个人部分,夏*另外每月向我支付1.5%的月息即3,750元。
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夏*向我...(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