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4307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23时,刘*亮驾驶李**所有的粤s×××××越野车由南向北行至神州路与万邓路交叉口时与吴**驾驶的豫a×××××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经新郑*交警部门认定,由刘*亮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00...(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