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赵**、赵**、赵**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赵**、赵**、赵**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所欠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47348.4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权力,在重审时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赵**、赵**、赵**一审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6年3月(含本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47348.4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赵*垣与刘*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长子赵*华先于父母去世,无配偶,长女赵...(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