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过程中,彭**申请本院到柳*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调取申请调取林**的酒精测试结果。经本院调取,柳*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了证明函,证明经查2014年、2015年档案,没有受理过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委托。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林**与原审被告彭**、人保财险鹿寨公司、黄**在再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综合诉辩各方的意见及本案证据,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再审另查明:1、人保财险鹿寨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和原审诉讼结束后于2015年8月4日和2016年1月14日先后两次将在商业第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林**经济损失200000元支付完毕。2、在原审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导致送达给林**的原审判决书缺失部分,缺失部分为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