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苏**向原告支付货款7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事实与理由:苏**多次向原告购买电器货物。2017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后,确认苏**尚欠原告货款76,000元,有《货款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支付。
苏**辩称,尚欠货款76,000元属实,要求分三年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于2016年多次向吴**购买电器产品。2017年1月20日,苏**与吴**进行结算,尚欠吴**电器货款76,000元,并出具《货款欠条》一份交吴**收执。该《货款欠条》载明:”货款欠条兹本人苏**,身份证号:,2016年期间合计后欠吴**...(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