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为与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涯镇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5)杭建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汪**起诉称,2014年3月20日,下涯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汪**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已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汪**向下涯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该府未予答复。为此,汪**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下涯镇政府赔偿汪**房屋、土地补偿款差额损失1077546.98元(汪**当庭将该项赔偿数额调整为694065.98元);2、下涯镇政府赔偿汪**物品直接损失105420元;3、下涯镇政府赔偿汪**因依法维权产生的其他费用损失11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汪**于2015年3月16日向下涯镇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要求下涯镇政府依法支付房屋、土地补偿款差额损失10775...(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