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5年2月,原告陆续借款给被告刘**共计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间,刘**、王**系夫妻关系。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如所请。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收据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银行凭证三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手机短信记录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通话录音四份。
被告刘**、王**辩称,原告所提供的50万元借款收据是郑州富瑞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与二被告没有关联性,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两被告在庭...(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