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是从犯,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许**、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图谋在靖西县开采铝土矿牟利,于2013年9月间,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李**自己出资,联系了被告人兰*寻找盗采铝矿点,雇请被告人许**“放风”,以防在非法盗采铝土矿时被政府执法人员发现,雇请林*管理日常账目,雇请挖掘机司机韦**、赖*,租赁挖掘机等机械设备,窜到广西靖西县新甲乡大进村大旁屯附近盗采铝土矿石,先后在该屯附近的靖西县新圩矿区vii号矿体群及外围铝土矿勘探区非法盗采(2)号、(1)号两个矿点,并联系物流公司的马**安排车辆将非法盗采的铝土矿石外调到广西德保县卖给“五一矿业”公司谋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28日凌晨,正在靖西县新甲乡大进村大旁屯附近实施盗采铝土矿的被告人林*、兰*、许**、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本文书还有5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