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品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品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妥。2017年6月1日,周**与品煜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周**向品煜公司交纳的23225元明确属于履约定金,由于品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将没有消防设施的房屋以”可以用来开设餐厅”欺骗品煜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定金,事后周**要设立豆花店时品煜公司又拒绝开设,理由是本房屋没有消防设施,没有通过消防检查,所以...(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