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查审明,根据《关于同意安排2007年第二批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2008】112号)文*,太原市新源里东区确定为太原市棚户区改造范围。2008年5月18日,兆伟公司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兆伟公司)对新源里东区包括正原公司租用的公产房在内的1#-15#楼直管公产房进行拆除,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太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安置该地的公产住户和使用人,对拆迁范围内的产权人进行补偿住宅每平方米为577元,非住宅1232元给予货币补偿,计14528778.47元。在协议的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定(订)后,该地直管公产房的安全及其他事宜均由乙方负责。特别是在未拆迁之前,乙方(兆伟公司)要做好直管公房的雨季防汛、危险抢险、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各使用人的安全”。2009年7月15日,太原市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与正原公司签订《太原市公产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太原市非住宅房产管理处...(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