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徐**、刘**、李*、吴**辩称,一、本案为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门广惠占有张**、徐**、刘**、李*、吴**应得的股金,不是骗得的;是门广惠取得股金后应当给付张**、徐**、刘**、李*、吴**而没有给付,既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占有张**、徐**、刘**、李*、吴**的财产,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纠纷。二、莫旗某某有限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应当走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现在进行股权转让,明显属于资产大于债务,受让人才会接收门广惠在一审列举的债务数额。除了缴纳的社保费和税金,是在莫旗某某有限公司转让以后完成的外,其他债务是门广惠个人债务,与张**、徐**、刘**、李*、吴**无关。三、门广惠称与张**、徐**、刘**、李*、吴**法律地位平等,门广惠主张偿还债务不是个人行为,那么,此笔债务就应当由公司偿还,至于公司偿还债务后,是否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行使追偿权,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门广惠和张**、徐**、刘**、李*、吴**在本案中均不具有关联性。四、门广惠必须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在股权转让后,偿还了合法合理的债务...(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