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徐**、刘**、李*、吴**与被告门广惠、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开庭审理,五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变更为原告张**、徐**、刘**、李*、吴**与被告门广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张**和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门广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徐**、刘**、李*、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门广惠分别给付各原告不当得利款每人62320.8元,共计316041.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各原告原系莫旗老山头制酒有限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