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自行相识恋爱,xxxx年x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现在原告处。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为原告在外赌博而发生争吵,相处不睦。2012年初,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孩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同居关系本身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故本院仅对子...(本文书还有4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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