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马**、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就马**、杜*对被上诉人刘*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任何过错。1.原审被告马**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印章的;2.马**的借款系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章是协议签署后才加盖的,刘*借款给马**并不依赖于上诉人是...(本文书还有3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