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驾驶(黑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牡丹江市西十一条路兴隆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侧江堤路路口时,与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兴隆大桥的被害人朱*2相撞,致两车损坏,朱*2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2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其伤势未见好转,逐渐加重,2016年12月5日死亡。经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2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复合伤,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外因参与度88%。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速度为66.67km/h,货车左前部与金鹿牌二轮自行车右侧的碰撞痕迹吻合,符合相接触的痕迹特征。经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西安大队认定,交通事故中李*负主要责任,朱*2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将被害人朱*2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7年2月14日,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办案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朱*2因复合伤于2016年7月2...(本文书还有3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