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5,6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至今年二月份抵除已还部分,尚欠借款本金220,000.00元,重新出据,续借暂用,后又还款14,400.00元。余款经向被告多次索还,其拖延至今。
被告刘**辩称,2013年5月初,我妻子贝**开始经营宏轩家具城。原告杨*系贝**表嫂。由于家具城进货资金紧张,我妻子向杨*借款,2014年1月14日杨*通过建设银行给我建设银行卡转款300,000.00元用于家具城经营。在家具店经营过程中,杨*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陆续拿回277,000.00元(贝**在经营家具时,我所有的银行卡都由贝**保管使用),这个情况贝**始终未向我说明。在此期间我和妻子感情出现问题,已经开始分居。2016年1月,...(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