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2012年3月8日,被告以原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向新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14年8月12日,新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被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新郑*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起诉。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扣几年的工资,被告一直推诿,后又于2016年7月13日书面答复原告不予处理。2016年7月19日,原告再次向新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