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范**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董**、辛**,被告范**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1990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父亲范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当时被告只有13岁,原告与范某甲一起将被告抚养长大,并为其娶妻。2013年11月20日,范某甲去世,原告生活失去了依靠,被告对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6000元赡养费。
被告范**辩称,1、原被告没有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原告与被告父亲在1990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当时被告已超过16岁,被告就已自己的劳动能力养活自己,原告没有对被告尽任何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2、原告自有亲生子女,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亲生子...(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