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忆碗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及原审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忆碗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伊*提交的2016年9月6日《货款欠条》明确安徽忆碗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忆碗香公司)欠伊*货款94773元,同日,忆碗香公司又出具《货款欠条》明确欠伊*总货款152663元,该两份欠条属于重复出具,应以2016年9月6日后出具的欠伊*总货款152663元为准。忆碗香公司向伊*出具的欠条,并未仔细审核,欠条并非完全客观反映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应支付利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
伊*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周**同意...(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