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8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天空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现代天空公司对其享有版权的诱导社乐队等三份录音制品授权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独家发行,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将本合约录音制品的整张节目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出版发行,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渠道出版发行;三份录音制品,卡带总保底数为54000盒,CD光盘保底数为2400张,版税每张CD8元,每盒卡带1.5元,合计100200元。被上诉人取得录音制品母带同时支付保底版税,超保底数部分每三个月结算支付。被上诉人负责录音制品的海报、彩封的印制、成品的生产、出版、发行并承担费用。2002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向现代天空公司支付了保底版税100200元。后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了《诱导社—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以下简称诱导社)CD专辑,同年6月出具销售委托书,...(本文书还有3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