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诉被告陈*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诉称,原、被告是打工时相识的,××××年××月××日双方在英德市××××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2,××××年××月××日生育儿子陈*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感情基础差,婚后难以培养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言语粗野,常为一些小事打骂原告。儿子陈***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加恶劣。被告多次驱赶原告出家门,并威胁要掐死原告,为此,原告不得已离家出走多年,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陈*3由被告抚养,陈*2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