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毛**与被申诉人山西省文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山西文秘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0047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晋民抗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范玮娜出庭。申诉人毛**及委托代理人郭**,被申诉人山西文秘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对毛**关于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求认定,...(本文书还有13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