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柴*与柴**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并且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这一关键认定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柴*及柴**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柴*及柴**的叙述可知双方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是基于继承关系发生的。《买卖协议》仅是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确认的一个完善文书。本案中所涉的老宅院即北房六间(西边小房一间,东边主房五间)为柴*祖父母生前建造居住,系祖父母之遗产。后经大伯柴盛泉、柴*父亲柴有泉及柴**兄弟三人分家,三人各分得两间,柴**分得西边小房一间和主房的西边一间。后柴盛泉搬离老宅院,到新宅基地建房居住。柴有泉和柴**分别给其大哥柴盛泉一定补偿,柴盛泉便将分得的老宅院两间房屋分别给了两兄弟一人一间。至此,老宅院及房屋便一分为二。老宅院东三间北房及宅基地归柴有泉所有,老宅院西三...(本文书还有2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