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被告重庆丰德南洋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丰德南洋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称,2014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发布确认函,确认2014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21日期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开发的尚滨国际发布电梯媒体广告,广告费2万元。2014年3月24日,原告开具税务发票并于次日交付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广告费。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广告费2万元,并从2014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