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合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以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6154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2000元,计589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0时55分,王*松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叉口,遇前方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王*松驾车继续直行通过路口,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桃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交叉口,两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坏、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葛军当场死亡、王*松受伤,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松负事故主要责任。另,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了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