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美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迪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卢*,上诉人泰达音像的委托代理人穆**、丁**出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5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发行合约书》,该合约书约定,联合制作及出版发行原版唱片“杨*—无所谓”,该唱片曲目包括:《无所谓》、《美丽一天》、《Imissyou(想念你朋友)》、《里约热内卢》、《Ibelieve(我相信)》、《飞船》、《那么美》、《两个人的世界》、《为了爱情》和《陌生海岸》共十首;录音制作权归双方所有,唱片由案外人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泰达音像独家发行。同时还约定,授权泰达音像有权代表竹书房公司对在中国大陆发现的侵权盗版及发现侵犯其独家发行权的...(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