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梁园区粱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金鑫建材有限公司、秦**、贾**、贾**、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张**、张**、赫来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商丘金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秦**、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张**、张**、赫来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粱苑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担保款本息2974891.22元,并自逾期之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0日,第一被告因资金需要经原告提供担保向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