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上诉人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86443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神农·太阳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商铺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3月31日,一审法院在毫无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推断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在2014年7月份实际终止并由上诉人实际收回商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提交的缴费通知单上的时间,推断上诉人在2014年7月之后对被上诉人商铺采取了上锁措施,进而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关系2014年7月份实际终止错误,且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4日开始营业并计算租期,于2015年3月30日因长期拖欠租金被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实际使用和占有商铺的时间为27个月零8天,同时,依据租赁合同的...(本文书还有6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