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恢复国营职工待遇(具体内容为:因工伤造成不能涨工资,要求补偿47年工资损失,损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5年至1978年,要求每个月补偿600元;第二个阶段是1979年至2000年,要求每月补偿1500元;第三阶段是2001年至2007年,要求每月补偿3500元),被告按规定为我向劳动部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二、按照当年各项文件规定,恢复工伤致残等级待遇(按照伤残等级每年发放抚恤金),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赔偿(赔偿医疗费30万)。事实和理由:我是1968年3月由部队到锦州石化公司工作,因假案将我迫害,后被平反。平反后被定为六级工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被告始终没把我按工伤对待,因此我几十年都得不到任何工伤应得的待遇。因为我经常医治伤病,出勤情况不如他人,别...(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