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黄**、郑**、郑*乙等人在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银座酒吧内喝酒。当日1时许,被告人黄**在该酒吧**楼护栏处与在**楼喝酒的魏**因对视而相互辱骂,继而引发双方人员互殴。互殴中,被告人郑**、郑*乙用手推扯对方人员,被告人林某因其头部被对方人员使用的啤酒瓶砸到,便从吧台上拿了一把水果刀,跟持啤酒瓶的被告人黄**一起与被害人林甲、魏**、魏**等人互殴,致被害人林甲、魏**、魏**遭受不同程度损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甲的右颞部、右耳后、左肩部、右肩胛部及右手腕背侧被刀砍致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并右侧面神经损伤,其中头皮创口累计长14厘米,左肩部、右肩胛部及右手腕背侧创口累计长19.5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魏**、魏**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201...(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