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广告)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实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目标广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博实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目标广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浩博实业向原告目标广告支付所欠广告费用5万元,并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原被告达成广告合意,签订《发布确认函》,约定原告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为被告发布几米阳光电梯媒体广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共计5万元。合意达成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发布广告,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5万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浩博实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被告形成《发布确认函》,被告浩博...(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