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广告)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实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目标广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博实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目标广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浩博实业向原告目标广告支付所欠广告费用5万元,并从2015年1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被告发布浩博星钻电梯媒体广告。2014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发布确认函》,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共计5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5万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